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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江南 时间:2023/6/27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田处罚〔〕号),涉及田家庵区中大元通电缆经营部。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田处罚〔〕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田家庵区中大元通电缆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MA2PH58Q37,经营场所: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路奔达综合楼西11号,经营者:罗闯,性别:男,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

年12月29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淮检字No:JD),显示田家庵区中大元通电缆经营部销售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阻燃C类电线(商标:五彩牌,生产日期/批号:.07.02/070247517,规格型号:ZC—BV2.5mmm/,标称生产单位: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宜兴市官林镇新官东路53号),经过抽样检验,标志项目不符合GB/T.3-《额定电压/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第三部分:固定布线用无护套电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年1月9日对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路奔达综合楼西11号的田家庵区中大元通电缆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淮检字No:JD,并告知了当事人复检期限,现场负责人当场签收,签署了送达回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本局于年1月9日立案调查,并指派执法人员程振(执法证号∶)、张琛(执法证号∶)负责对该案进行查处。年2月15日在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淮市场监管所办公室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名称:铜芯聚氯乙烯绝缘阻燃C类电线(商标:五彩牌,生产日期/批号:.07.02/070247517,规格型号:ZC—BV2.5mmm/,标称生产单位: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宜兴市官林镇新官东路53号),经过抽样检验,标志项目不符合GB/T.3-《额定电压/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第三部分:固定布线用无护套电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及《检验报告》(淮检字No:JD),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不合格铜芯聚氯乙烯绝缘阻燃C类电线6卷,进价为元/卷,抽样检测时共购买1卷(米),以成本价元/卷购买,共元,1卷(米)备样留存。除备样1卷(米)之外的4卷“铜芯聚氯乙烯绝缘阻燃C类电线”因未售出,均已退回厂家。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铜芯聚氯乙烯绝缘阻燃C类电线”货值金额共计.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TXZJ/JD0530109)一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一份,证明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阻燃C类电线”(商标:五彩牌,生产日期/批号:.07.02/070247517,规格型号:ZC—BV2.5mmm/,标称生产单位: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宜兴市官林镇新官东路53号)进行抽样的事实及当事人销售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阻燃C类电线”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批次“铜芯聚氯乙烯绝缘阻燃C类电线”货值金额.00元的事实;

3.现场照片4张,证明我局已送达《检验报告》及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铜芯聚氯乙烯绝缘阻燃C类电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年3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淮市监田罚告〔〕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已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权利,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一节违反产品质量行为的行政处罚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1)不合格项目检测数据与标准指标差距在百分之十以上;”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备样“铜芯聚氯乙烯绝缘阻燃C类电线”1卷(米)。

2、罚款人民币.00元。

当事人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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