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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某在上海江南造船厂多次盗窃电缆,七年

来源:江南 时间:202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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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中旬某日凌晨2时许,伍某俊至原崇明县长兴镇江南造船厂一号线生产保障部大本营的车间,使用断线钳和美工刀,窃得长约5米规格为3*70+1*25的电缆线,后予销赃。经鉴定,该批电缆线价值人民币元。

年3月下旬某日22时许,伍某俊伙同胡某波(已判刑)至上述相同地址,二人使用断线钳和美工刀,窃得同规格的电缆线约18米,后予销赃。经鉴定,该批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元。

年4月上旬某日22时许,伍某俊伙同胡某波至上述相同地址,二人采用上述相同手段,窃得同规格的电缆线约18米,后予销赃。经鉴定,该批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元。

年4月21日23时许,伍某俊伙同胡某波至上述相同地址,二人使用断线钳和美工刀将同规格的电缆线约30米剪断、拨开并捆成小捆放在生产保障部外面的垃圾筒旁边,后二人准备用自行车将电缆线运出厂区时被巡逻的保安发现,胡某波被当场抓获,伍某俊逃走。

民警将该批电缆线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经鉴定,该批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元。

年4月15日,民警抓获伍某俊,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伍某俊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伍某俊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伍某俊实施部分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伍某俊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贤俊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判决:一、伍贤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责令伍某俊退赔被害单位上海江南长兴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九百元;责令伍某俊与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崇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中的胡某波共同退赔被害单位上海江南长兴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六千四百八十元。

七年前盗窃电缆,七年后被抓判刑并责令退赔,这是现实版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朝盗窃,七年逃亡生涯,还是做守法公民好啊。今天这个社会,我们只要勤劳一点,还是不会缺衣少吃的。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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